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 廬陽區湖畔新城配套A、B、D組團商業運營
原項目編號: 2020BFLCZ00958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17:00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廬陽區湖畔新城配套A、B、D組團商業運營項目招標文件補疑2 (項目編號:2020BFLCZ00958-補2) 一、延期部分 1.原招標文件獲取截止到“2021年1月13日17:00”,現延期到“2021年1月21日17:00”; 2.原招標文件答疑時間截止到“2021年1月8日17:30”,現延期到“2021年1月21日17:30”; 3.原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為“2021年1月19日10:00”,現延期到“2021年2月1日10:00”; 4.開標地點變更為:合肥市濱湖新區南京路2588號要素交易市場A區(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3樓號開標室。 二、答疑部分 1.投標人業績中要求投標人具有的正在運營的單個合同運營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每有一個得6分,滿分24分; 運營項目不少于10000平方米,每有一個得6分,滿分24分,應有4個項目,做此規定應該是體現投標人的運營能力,為了充分體現投標人的綜合運營能力。 建議改為:投標人業績中要求投標人具有的正在運營的單個合同運營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每有一個得5分,滿分20分,正在運營合同總面積達到100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加4分,滿分24分。 (注:1、所有運營業績均須附該業績對應的項目正在履約的證明材料(或業主(或合同甲方)證明);2、與對應業態(不少于 5 種)入駐商家簽訂的租賃或運營合同,以及各業態入駐商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答:詳見本補疑公告變更部分第二條。 2.正在運營合同業態如果是單一物業管理、超市、農貿市場、菜市場、酒店、賓館是否算業績? 答:不予認可。 3.小區內有部分回遷房可否計算業績? 答:不予認可。本項目的業績要求中,業績對應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的住宅及商業用房須均為回遷性質。 4.我公司參加貴司作為招標人的廬陽區湖畔新城配套A、B、D組團商業運營項目和廬陽區湖畔新城配套C、E組團商業運營項目的招標活動,獲取并認真閱讀招標文件后,我公司認為招標文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的情形,排除、限制潛在的投標人。 我公司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就招標文件向貴司提出異議,詳述如下。 招標文件第44頁“技術部分詳細評審表”第1項:投標人業績、第2項:綜合實力、第3項:獲獎榮譽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情形,限制、排除包括我司在內的眾多潛在投標者。 此外,無論是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角度出發,國有房產出租或經營權轉讓采用的是競價招標,而極少適用綜合評分制招標。 請貴司在法定時間內對我司的異議予以回復,并暫停招標活動。 答:本項目為商業委托運營管理,項目運營管理質量要求較高,避免后續運營出現因分散運營導致業態同質化、擅自撤場等問題,經參照類似項目招標情況,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另本項目為政府回遷安置小區的配套商業委托運營管理,公益性強,不同于一般的國有房產出租或經營權轉讓的競價招標,本次招標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類似項目招標經驗,采用綜合評分從優選擇中標單位,提升項目運營管理質量。 5.招標文件中所提供平面圖不清晰,是否可以提供CAD版本平面圖? 答:詳見本補疑公告附件。 6.投標人業績是否必須同時滿足單個合同運營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且是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才有效? 答:詳見本補疑公告變更部分第二條。 7.集資房商業運營業績是否有效? 答:不予認可。 三、變更部分 1.招標文件第10頁第29項業績要求第一條第二款由“與該業績對應的項目正在履約的證明材料(如近期門頭照片或業主(或合同甲方)證明)”,現變更為“與該業績對應的項目正在履約的證明材料(如業主(或合同甲方)證明)”。 2.招標文件第44頁詳細評審表第一項由“投標人自2014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正在運營的單個合同運營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每有一個得6分,滿分24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b>現調整為:“(1)投標人自2014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正在運營的單個合同運營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每有一個得5分,滿分20分;投標人正在運營的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運營項目業績總運營面積達到不少于10萬平方米的,得4分?!?/b> 四、補充部分 1.招標文件第10頁第29條第1項(2)中要求,提供“與該業績對應的項目正在履約的證明材料(如業主(或合同甲方)證明)”,現提供“業主(或合同甲方)證明”格式,內容如下: 證明 茲有我方商業不動產位于
,為政府安置點回遷小區商業,該小區住宅及商業用房均為回遷性質。建筑面積
平方米,現由 (投標人名稱)
運營管理,運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經營業態包括 ,目前合同正在履約。 本證明有效期 天。 特此證明! 業主(或合同甲方)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發布日期:2021年01月11日